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學生考試注意要點 102.4.1修訂
108.8.29校務會議修訂
壹、考試時學生應將班級、座號及姓名先行寫在試卷上,然後作答。如繳卷後監考教師發現有未寫班級、座號、姓名之試卷,一律扣該科目成績十分。
貳、每節考試三十分鐘後才可繳卷。學生無故遲到,逾時十分鐘者,監考老師應登記,該科目並予以扣十分,逾時二十分者一律不得參加考試。
參、試卷發出後,除印刷不清及試題有錯誤得舉手發問外,其餘一律不得發問。
肆、違反下列第一條至第九條考試規則者,將依照監考教師登記的違規紀錄處理並參考導師的意見,按情節輕重予以記警告以上之處分。
一、應於上課鐘聲響前,將全班學生書桌抽屜朝前方講台,並將書包及非應試物品放置講台兩旁,通訊器材應關機不得發出聲響。
非應試務品:
1.具有傳輸、通訊、計算、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式
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
撥放器材(如:MP3、MP4 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2.妨害考試公平之物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3.食物、飲料(含水)等。
二、考試用之文具必須攜帶齊全,不得臨時向他人借用。
三、數學科考試不得攜帶電算機,其他科目攜帶與否依命題教師之規定(命題教師請在試卷上註明),使用電算機時,不得互相商借。
四、考試時應保持肅靜、遵守考試規則,並服從監考教師之指導。
五、不得在考場內喧嘩或發出聲響,不得在考場外大聲交談或喧嘩。
六、考試下課鐘(鈴)聲響,應即繳卷,不得延誤。
七、繳卷後應立即出場,不准翻閱他人試卷或在試場門口、窗口向內觀望、打手勢。
八、繳卷後若有零星物件留在試場未及攜出者,應俟下課後方得入場收拾。
伍、有下列第一條至第五條行為者,將依照監考教師登記的違規紀錄處理並參考導師的意見,按情節輕重予以記小過乙次以上處分。
一、故意發出聲響或散發試卷後互相交談,經制止仍不聽者。
二、在考場內大聲喧嘩吵鬧,或在考場外大聲交談或喧嘩,經勸告制止仍不聽從者。
三、將任何書籍、簿冊及非空白紙張,放置於桌上或桌內。
四、考試終了,故意不繳交試卷,經教師清查發現或送至教務處仍未繳交者。
五、未按照座號就座,擅自調動者。
陸、有下列第一條至第八條行為者,將依照監考教師登記的違規紀錄處理,除試卷作零分計算外,並予以記大過乙次以上處份。但得參考導師的意見及該生事後態度,酌以記小過二次以上處分,試卷仍作零分計算。累犯者應加重懲處。
一、在場內或場外與他人交談嚴重影響考場秩序,或誦讀自己的答案,有助作弊之行為者。
二、考試進行中操作手機等通訊器材者。
三、繳卷前,未經監考教師許可,任意走動或外出者。
四、窺視他人試卷或故意讓他人看試卷者。
五、在桌椅上、文具上、肢體上、牆壁上或其他處所預留文字、符號、或公式;若經發現預留文字而且與試題相關,以意圖作弊論處。
六、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有關信號、有關文字之物件,夾帶課本、書籍文件、作業或紙條。
七、請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或與他人交換試卷、答案卷者。
八、用其它方式作弊者。
柒、學生因違反考試規則試卷扣分,如該次考試不敷扣者,均以扣至零分為止,不記負分。
捌、本規則未規定之違反考試行為,視當時情況另行議處。
玖、考試期間學生因故請假時,須呈會教務處核備,事假及無醫師証明之病假皆不准予補考。
拾、本要點由教務處擬定,呈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