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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

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
 
   
一、本校學生於考試期間,因重大事故不能參加考試及請求補假與補考,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二、本辦法所稱考試,係指期中考、期末考、畢業考及各種定期考試。
 
三、學生在考試期間,非因重病或重大事故,不得請假,亦不得請求補考。
 
四、學生在考試期間請假,應由其家長填具理由,如係病假須附繳公立醫院診斷書,向學務處填寫請假單,經導師、生活輔導組長、學務主任、並會教務主任簽具意見後,送校長批准,否則不予補考。
 
五、學生在考試期間,非因不可抗拒之原因,事後不得請求補考,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批准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各科成績,一律以零分計算。
 
六、學生依本辦法第四條請假者,應於假滿之翌日,往教務處銷假(續假亦同),按指定日期參加補考,逾期不銷假(或不續假)或未按指定時間補考者,仍以零分計算。
 
七、學生在一學期中各科缺席(包括請假核准者)時數,超過該科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期末考試。
 
八、除因公、因重病、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之偶發事件,學生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下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六十分以上者一律以六十分計算。
 
九、學生補考時間、地點由教務處規定並通知之。
 
十、本辦法經呈請校長核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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