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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補考試務處理要點

新北市立泰山高中補考試務處理要點

97.2.12 9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實施原則

1. 補考屬於教學評量的一部分,是以擔任教學的教師,不論身分為何,皆應有參與補考相關試務工作的義務。

2. 本校補考分成以下兩種:

1)三年級下學期之補考於學期中進行,補考當天停課,補考監考由停課之教師按停課節次之比例分擔監考。

2)寒暑假之非上課時段(畢業班除外)補考,其相關之補考試務分配,應以公平公開原則處理之,所有試務工作應由本校全體教師共同均分承擔。

3. 教務處需辦理補考業務之行政教師(教務主任、試務組長)可不參與補考監考之試務工作。

4. 為維持補考之教學意義及合理程序,應由教務處共同辦理補考試務工作,且補考日期不應在補考名單公布前辦理。

5.     寒暑假期間之補考監考方式,以教師編號依序排定監考,每人每次以「半天」4節為原則,於每學期末公告監試名單,並於補考名單及補考節數確定之後,再另行公告確切之監考節次。若實際監考節數未達4節則仍以4節計。

6.     監考請假的處理

公假(薦送)、婚假、產假、喪假、病假(長期)者,免排定監考。

寒暑假期間進修研究所或博士班之同仁,若輪值當次無法擔任補考監試工作時,請事先告知試務組,而其監試任務將順延至下一次。

3.     不符合上述理由者,請自行安排其他教師代理監考。

本要點事關教師權益,爾後之修正應邀教師會共同擬定。

本要點提報行政會議討論,並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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