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泰山高中補考試務處理要點
97.2.12 經9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實施原則
1. 補考屬於教學評量的一部分,是以擔任教學的教師,不論身分為何,皆應有參與補考相關試務工作的義務。
2. 本校補考分成以下兩種:
(1)三年級下學期之補考於學期中進行,補考當天停課,補考監考由停課之教師按停課節次之比例分擔監考。
(2)寒暑假之非上課時段(畢業班除外)補考,其相關之補考試務分配,應以公平公開原則處理之,所有試務工作應由本校全體教師共同均分承擔。
3. 教務處需辦理補考業務之行政教師(教務主任、試務組長)可不參與補考監考之試務工作。
4. 為維持補考之教學意義及合理程序,應由教務處共同辦理補考試務工作,且補考日期不應在補考名單公布前辦理。
5. 寒暑假期間之補考監考方式,以教師編號依序排定監考,每人每次以「半天」4節為原則,於每學期末公告監試名單,並於補考名單及補考節數確定之後,再另行公告確切之監考節次。若實際監考節數未達4節則仍以4節計。
6. 監考請假的處理:
公假(薦送)、婚假、產假、喪假、病假(長期)者,免排定監考。
寒暑假期間進修研究所或博士班之同仁,若輪值當次無法擔任補考監試工作時,請事先告知試務組,而其監試任務將順延至下一次。
3. 不符合上述理由者,請自行安排其他教師代理監考。
本要點事關教師權益,爾後之修正應邀教師會共同擬定。
本要點提報行政會議討論,並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