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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導師遴選實施要點

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導師遴選實施要點

99.08.27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1.08.29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目的:

擔任導師是教師的義務,為求妥善照顧學生,將依公平、公開原則,建立合情合理的導師擔任辦法。

 

二、依據:

(一)   依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高級中學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校長就專任合格教師中聘兼之,辦理本班學生之訓育及輔導事項。」

 

三、對象:

本校依法聘任之合格教師。

 

四、導師遴選委員會組織:

本校導師之遴選,應本於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組成導師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遴委會)。

遴委會置委員15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當然委員:學務主任(兼召集人)、教務主任、輔導主任、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

(二)   推選(薦)委員: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藝能、電子、電機、機械、汽車各科代表一名,由各科教評委員兼任。

(三)   遴委會置秘書2人,由教學組長、訓育組長二人兼任。

 

五、遴委會任務:

(一)   審議本要點第七點所擬之「導師輪替遴選審議要點」。

(二)   審查議決新學年度之導師聘任人選,並由學務處簽請校長聘任。

 

六、遴委會之運作:

(一)   遴委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為一學年,每學年應至少開會乙次,並得召開臨時會。

(二)   前項臨時會得由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集之。

(三)   遴委會之決議事項,應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通過後始得定案,委員如有涉及自身或配偶權益時應自行迴避,並由該科另行推薦代表。

(四)   會議預定召開時間,委員若有課務,教務處應事先安排公假排代。

(五)   遴委會之相關行政庶務工作由學務處辦理。

 

七、實施原則:

(一)   導師聘期依聘約,每學年度由每年81日起至次年731日止。

(二)   擔任導師表現優良者,成績考核得提報至「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評列為四條一款。

(三)   自願擔任導師者,優先派任。

(四)   連續擔任導師或行政職務滿三年,得休息一年為最優先原則。

(五)   體育班導師由專長教練擔任為原則。

(六)   導師輪替安排基本原則:

1.  以積分作為擔任導師之優先序,其積分及排序原則應公平、公開,積分按擔任本校導師、組長、科召及主任兼職之「年資」累計,不以職務區分,積分低者優先擔任導師。

2.  各科導師及兼職行政合計人數,依全校教師人數比例平均分配。

(七)   家庭確有重大變故,導致精神、體力不堪負荷者或患有重大疾病,經公立或私立區域醫院證明者,得免兼任導師職務一年。

(八)   學務處為建立公平、公正且完善之導師輪替制度,得依本實施原則,研擬訂定「導師輪替遴選審議要點草案」,公告一個月後送遴委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草案之擬訂得邀請教師會參加。

 

八、導師遴選時程:

(一)   每學年第二學期第一次段考後,由訓育組統整相關資料送遴委會審議。

(二)   每年六月中旬前由遴委會公告新學年度導師遴選名單暨各科導師候補名單。

 

九、本要點施行配合教師聘約之規定。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新北市立秦山高級中學導師遴選實施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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