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教育儲蓄戶設立要點
96.08.30校務會議通過
97.02.12校務會議修正
103.02.10校務會議修正
一、本校為落實教育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之實施,照顧經濟弱勢、家庭突遭變故學生,使其順利就學,特訂定本校教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儲蓄戶)設立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使教育儲蓄戶有效管理及詳妥運用,經設置本校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本儲蓄戶申請個案資格之審查。
(二)本儲蓄戶經費之籌措、管理、開立收據等事項。
(三)本儲蓄戶收支經費之審查。
(四)相關業務之推動。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經本小組審查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5人至11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校長就家長會代表、社區公正人士、專家學者及學校教職員聘(派)兼之,其中校外代表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均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專戶經費籌措來源:
(一)上級機關補助暨地方各級機關補助。
(二)學校辦理之救助金募款(以自由樂捐為原則,不得硬性規定)。
(三)拾金不昧款項中,依民法相關條文辦理後,拾得人願意捐入本儲蓄戶。
(四)各界人士之樂捐款項。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
五、實施對象:就讀本校之下列家庭之在學學生: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突遭變故,致無法順利接受教育者。
(四)前三款以外家庭,需要協助順利就學之特殊個案學生。
備註:以上(中)低收入戶證明應為鄉鎮市公所核發,每案皆需經教育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審核通過。
六、補助項目及標準:
項 目 | 補助金額 | 備 註 |
學雜費 | 每名最高5000元 | 個案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需要再予補助。每人每次補助上限總金額10000元。 |
教育生活費 | 每名最高5000元 |
七、本儲蓄戶經費存款由本校開立儲蓄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如儲蓄戶之管理如下:
(一)本儲蓄戶之籌集等事宜,由全校各處室館共同承辦。
(二)本儲蓄戶之動用、申請等事宜,由學務處承辦;惟因緊急變故支用時應會同申請之相關處室審查後,報請校長核准始得支用,並於事後送本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委員會審查追認。
(三)本儲蓄戶所經管款項,由會計單位依會計法等規定,登帳並編制會計報告表。本儲蓄戶支收依政府之規定設立專戶,依會計程序辦理收支,存放於代理公庫保管款專戶代收款項下,由總務處出納組保管,並依支用手續依法核銷列帳。
八、辦理流程:
(一)經教職員工、熱心人士、學生主動發現後,檢附相關證件填妥申請表,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二)除經校長核定為緊急事件外,其他補助案件應定期召開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委員會討論之。
(三)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案件,經校長核定後,請出納組將款項撥交補助當事人或學生家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簽收,憑證資料留存備查。
九、注意事項:
(一)本儲蓄戶核發本「救急不救窮」原則,必要時協助搭配申請其他社會福利(救助)或請公益團體協助。
(二)學生意外事故發生時,同時配合團體平安保險申請,寒暑假期間發生事件,俟開學後一併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之學生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或賴以生活之祖父母為限。
(四)本儲蓄戶除「學生家境清寒,無法支付教育之必要支出者」之申請為每學期審核外,緊急或突發性之事件得為及時申請辦理,並於事後送本儲蓄戶督導管理小組委員會審查追認。
(五)本要點第七點條文所載之申請表格,由學務處處訂定之。其記載事項及附件內容,由學務處會相關處室人員審查之。
(六)本儲蓄戶帳目明細每學年應由管理單位提校務會議報告並公告之。
(七)本儲蓄戶經費不足補助時,每一個案得待經費足夠時再依申請時間順序先後補助。
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