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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監考試務處理要點

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監考試務處理要點  

99.2.22 98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實施原則:

1.  段(期末)考屬於教學評量的一部分,是以擔任教學的教師,不論身分為何,皆應有參與考試等試務工作的義務。

2.  (期末)考試務分為監試、試務:

監試即「監考」。

試務則分為「一般試務」、「巡查」。

(3)「一般試務」包含監考教師及監考課務的安排、試卷印製、考卷的收發、違規的處理、監考試務的處理與說明等。

(4)「巡查」任務為處理各監考教師、出題教師或學生所反映的試務突發狀況及考場秩序 

維護,高中部、高職部得各設1位巡查。

3.  教務處兼行政之教師得安排參與「試務」工作,並以不安排『監試』處理,惟除了教務主任及試務組長以外,其兼代課超鐘點部分仍應比照一般教師參與『監試』工作。

4.  進修部兼行政之教師須處理夜間考試業務,得不參與日間部段(期末)考之試務工作,惟其兼代課超鐘點部分仍應比照一般教師參與『監試』工作。

5.  其餘教師(含外校兼代課老師)則參與「監試」工作,外校兼代課老師之監考安排應以該天有兼課之時段排之。

6.  監試節數的分配,以公平為原則。考試期間若以停課安排考試,監試節數分配方法如下:

(1)  A=每學期全校應監試節數總和。

(2)  B=每學期全校參與監試的教師段考期間的停課(或應上課)時數總和。

(3)  C=個別教師在段考期間的停課(或應上課)時數。

(4)  個別教師整學期應監試的節數D=(A/B)*C

7. 監考請假的處理:

1)段(期末)考為教學課務的延伸,是以教師於監試期間請假,若符合公務派代處理課務者,應比照公務派代的原則,代理監試人員之安排由教務處處理,鐘點費亦依公務派代原則處理,唯考量公平比例原則,請假一天其公務派代以1節為原則。

2)教師於監試期間請假,若不符合公務派代處理課務者,其監試任務請自行調整、安排。

8. 教務處安排各項監考試務,包含每次考試之教師監試節數表、參與試務教師的安排表等,應於開學一個月內完成並公告,以利參與監考試務教師的了解與安排。

(二)實施方式:

     考試期間全校辦理試務,考試時間每節60分鐘(下課20分鐘),考程以三天為原則,最後一

     天下午得安排非考試活動,日期安排由學期初的校務會議決定。

(三)本要點事關教師權益,爾後之修正應邀請教師會共同擬訂。

(四)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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