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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教師監考注意要點

新北市立泰山高級中學教師監考注意要點

               102.4.1 教務處會議修正

                                                                                   108.8.29 校務會議修正

壹、本校為統一監考標準,教師監考時請參照本要點實施。

貳、考試前:

一、監考教師請按照監考表執行監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請自行商請本校教師代理,並向

教務處試務組登記。

二、考試開始前五至十分鐘內請至教務處領取試卷。

參、發卷前:

一、令學生將書包、非應試物品放置講台兩旁或教室外面,並將全班學生書桌抽屜朝前方

講台。

非應試務品:

 1.具有傳輸、通訊、計算、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戴

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計算機、電子辭典、

多媒體撥放器材(如:MP3MP4 等)、時鐘、鬧鐘、電子鐘、呼叫器、收音機等。

 2.妨害考試公平之物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算紙等。

 3.食物、飲料(含水)等。

二、令學生依照班級座號就座,等候分發試卷,如有未遵守者,以違犯考試規則處理。

肆、發試卷:

一、分行發卷,將試卷交與每行最前之第一人,令其依次向後傳遞。

二、短缺試卷者舉手索取,剩餘試卷由每行最後一人送回。

三、試卷破損及印刷不清者應隨即更換。

伍、考試中:

一、清查出席人數及缺席學生姓名,並詳填於試卷袋正面表格欄上。

二、核對座位表及實際就座者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立即令其改正,並予登記違犯考試規

則處理。

三、學生無故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一律不准其入場考試,每節考試三十分鐘後才可繳卷。

四、請勿坐著監考、閱讀書報或批改作業試卷,確實監督學生杜絕作弊機會。

五、違犯考試規則學生,請將詳細情形登記於試卷袋之考場紀錄表格上,連同試卷交回教

務處處理。

六、試卷印刷不清者,請與巡堂人員連絡處理,試題如有疑問,當場不予解釋或更正題目 以

免導致更大錯誤,待考後由命題教師聯繫同科教師商定如何給分。

七、未繳卷學生不得藉故外出,如因病不能支持,請與考試巡堂人員連絡派人送醫務室。

陸、收試卷:

一、指定繳卷位置,令學生依繳卷先後次序放置,以免紊亂。

二、禁止先繳卷學生翻閱他人試卷。

三、先繳卷學生須令其立即離開教室,並禁止其在門口、窗口附近逗留。

四、考試結束鐘響時,令尚未繳卷學生停止作答,宣佈每行最後一位代收,嚴禁一齊起身

送繳,以防作弊。

五、俟全部試卷收齊整理清點無誤後,連同空白試卷送回教務處(務必收回所有答案卷及

餘卷,以利閱卷)。

六、請依實際狀況填寫考場紀錄表各欄位。

七、每節考試時間起迄以鐘聲為準(停電時以搖鈴為準)。

柒、本要點由教務處擬定,呈 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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