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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工讀生手冊

 壹、給工讀同學的話                  

壹、給工讀同學的話            
親愛的工讀同學們:
首先歡迎各位參加工讀的行列,為了使各位在工讀活動期間充分瞭解應享的權利與應盡的義務,以及勞工安全衛生方面應注意的事項,本會特別編印此「工讀生服務手冊」,分別就勞動條件、職工福利、安全衛生、勞工保險等事項,以簡明而淺顯的文字加以說明,並附錄可提供就業諮詢服務機構的聯絡電話與地址,同學們可多加利用,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其次要提醒同學們,工讀期間一定要與家長以及學校師長保持聯繫,並告知工作性質、場所地址、聯絡電話,勤慎工作,才能確保工讀活動平安順利。最後敬祝各位同學身體健康,工作愉快,學業進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敬啟

 

貳、工讀生的權利與義務
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一)同學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公民營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
                     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其他未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建請雇主參照該法辦理。
(二)工資:係工讀生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為每月一五、八四○元,每日五二八元,每小時六十六元)。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惟經雙方約定一次亦可。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二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超過兩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工讀生的工資,均應依上述各項規定辦理。
(三)工作時間︰工讀生的工作時間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四)休息、休假︰工讀生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五)請假︰工讀生於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六)職業災害補償︰工讀生在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有關職災補償事宜,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不適用該法行業,可參照該法辦理。依該條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族四十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七)童工、女工︰如工讀生係童工(年滿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依規定不得從事繁重、危險或有害性工作;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限,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並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如工讀生係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女性,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服務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者,得於深夜工作者外,原則上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工作。至其他有關女性之特別保護規定,亦有其適用。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權利    
                       (一)凡公、民營之工廠或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銀行、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
                                   會,工讀生應依該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之比率繳交職工福利金,自可依職工福利委員會章程享受各項福利措施。
(二)若機關或事業單位尚未成立職工福利組織者,得從其福利辦法於簽約中明定之。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歲以下受僱於五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工讀生,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工讀生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工讀生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悉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四、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工讀生與一般勞工一樣,他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他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工讀生,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五、工讀生的義務          
 勞資雙方簽定勞動契約由雇主給付勞工報酬,勞工則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務。換言之,依據勞動契約從事所約定的工作,是工讀生基本的義務。此外,勞工對其雇主有忠實義務,其內容包括(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勤慎的義務等。
(一)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工作規則是雇主行使其對事業的管理所訂定規則,工作規則訂立後,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在事業場所揭示時,除其內容違反法令相關規定外,勞工即有遵守的義務。
(二)職工福利方面的義務:事業單位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組成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工讀生應於每月薪津內扣繳百分之○‧五作為職工福利金。
(三)勞工保險方面的義務:工讀生除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的義務外,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四)勞工安全衛生方面的義務: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安衛教育訓練的義務,以及切實遵守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參、工讀生服務應注意事項   
一、 工讀前宜向學校實習輔導處或各地就業輔導機構作工讀諮詢,先行瞭解就業市場狀況、擔任的工作內容、工作型態、有無安裝合格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等,避免擔任有危險性及自己體能無法負擔得了的工作,不能只顧工資的高低,否則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就後悔莫及了。
二、   工讀盡可能選擇與自己所學類科相關的工作,俾學以致用或與自己性向、興趣接近,且自認最適合的事業單位,並避免有安全之虞的工作。
三、如訂有書面契約,契約內容要公平、合理;如契約內有以下條款,將損害工讀生權益,為避免被騙或詐財,須請教學校師長、教官、輔導老師或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後再行簽約:
(一)預扣薪資–即先剋扣若干工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金。
(二)未工作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三)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四)預繳工作保證金。
(五)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六)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
(七)扣押身分證。
四、有些求才廣告,或廠商雇主自發招募求才訊息,或有掩飾不實情形,應謹慎辨識,小心掉進就業陷阱,招致受騙與剝削。
五、儘量結伴參加工讀,俾相互照顧協助,亦較易適應。
六、遵守服務單位工作規則,注意言行,建立和諧人際關係,俾塑造良好形象。
七、遵守勞工安全衛生守則,並應參加服務單位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訓練或講習,謹慎工作,以策安全。
八、隨時與學校家長保持聯繫,並告知工作場所地址及電話號碼。

 

肆、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參考手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勞動一字第○九二○○一一○三四號函
一、為鼓勵國民就業,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特編印本手冊,提供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時之參考。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除依照其應適用之勞工法令外,並參照本手冊辦理。
三、定義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謂其工作時間,較該事業單位內之全時勞工工作時間(通常為法定工作時間或企業所定之工作時間),有相當程度縮短之勞工,其縮短之時數,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四、僱用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時,勞雇雙方權利與義務之勞動契約,以書面訂定為宜。
原為全時工作之勞工,雇主於調整其職務成為部分時間工作之勞工時,應明確告知勞工其權益上之差異,並徵求該勞工之書面同意。
五、勞動基準
(一)工資
1、工資(含假日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按工作時間比例計算之基本工資。
2、勞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約定之工時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超過該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應依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二)例假、休假、請假及產假
1、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2、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但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休假日期。
3、特別休假日數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日期及休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4、婚、喪、事、病假日數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每日時數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5、產假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日期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四)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之給付標準計給。
(五)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予以補償。
(六)凡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並經常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事業單位,訂立工作規則時,應於其中訂定適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條款。
六、職工福利
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福利,除依規定於個人薪津內有扣繳職工福利金之義務外,並享有公平合理福利待遇之權利。
 
七、勞工保險
(一)凡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時,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五人之事業單位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如經雇主輪派定時到工時,得自願加保,惟該單位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其僱用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三)部分時間工作勞保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其勞保投保薪資得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及童工適用之投保薪資等級申報。
 
八、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其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工作之勞工相同。
(二)事業單位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事前考慮體能健康予以適當分配其工作,並針對工作特性辦理工作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教育訓練。
九、勞雇雙方對本手冊內容,如有疑義,可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主管部門洽詢。
 

 

伍、附錄               
一、北區各級勞工行政機關地址一覽表
 
名   稱   別
地    址
電    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三號九樓
○八○二一一四五九
(○二)八五九○二八六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條件處
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三號六樓
(○二)八五九○二七二四~三七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
台北市市府路一號五樓
(○二)二七二○八八八九
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新竹市新安路二號
(○三五)七七三三一一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台南縣新市鄉南科三路三號
(○六)五○五一○○一轉二三一○
宜蘭縣政府社會局
宜蘭市同慶街九十五號
(○三)九三二八八二二
台北縣政府勞工局
台北縣板橋市中正路六號
(○二)二九六八六三三三
桃園縣政府勞工局
桃園市縣府路一號八樓
(○三)三三二三五三○
新竹縣政府勞工局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十號
(○三五)五一八一○一轉三九一、三九二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
基隆市義一路一號
(○二)二四二八七八○一
新竹市政府社會局
新竹市中正路一二○號
(○三)五二一六一二一
 
二、北區各職訓中心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一覽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台北市延平北路二段八三號(○二)八五九○二五六七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台北市徐州路五號十四樓(○二)二三五六六二三二~一一六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國民就業服務中心台北市承德路三段二八七號
(○二)二五九九二二七七
士林就業服務站台北市大東路七五號(○二)二八八二五四○三
光華就業服務站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二之一號(○二)二三九三四九八一
西門就業服務站台北市峨嵋街八一號(○二)二三八一三三四四
南港就業服務站台北市南港路一段三六○號四樓(○二)二七八八一九七三
松山就業服務站台北市松隆路二九○號二樓(○二)二七六○八四四九
文山就業服務站台北市木柵路三段二二○號一樓(○二)二九三九七四七七
景行就業服務站台北市羅斯福路六段三九三號二樓B
(○二)八九三一五三三四
台北火車站就業服務站台北市北平西路三號一樓東區就業服務台(○二)二三八一一二七八
基隆區就業服務中心基隆市中正路一○二號(○二)二四二二五二六三
台北區就業服務中心桃園市南華街九二號(○三)三三二七一四三
中和就業服務站中和市景平路二三九之一號(○二)二九四二三二三七
板橋就業服務站板橋市民族路三七號(○二)二九五九八八五六
三重就業服務站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二○號(○二)二九七六七一五七
新店就業服務台新店市北新路一段八○號(○二)二九一七九六三五
新莊就業服務台新莊市中正路一七六號(○二)二九九一六三八○
中壢就業服務站中壢市長江路八七號(○三)四二五九五八三
 
三、全國北區公共職業訓練機構一覽表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泰山鄉貴子村致遠新村五五之一號(○二)二九○一八二七四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基隆市和平島平一路四五號(○二)二四六二二一三五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桃園縣楊梅鎮秀才路八五一號(○三)四八五五三六八
行政院青輔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楊梅鎮幼獅工業區幼獅路二段三號(○三)四六四一一六二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職技訓練中心桃園市成功路三段七八號(○三)三三五九三八一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台北市士東路三○一號(○二)二八七二一九四○
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附職業訓練中心台北市基隆路一段三五巷七弄一~四號
(○二)二七六九七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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