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立泰山高中進修部學生請假管理規則
一、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
(二)本校「學生生活輔導計畫」。
二、目的:為協助學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避免學生荒廢學業,並維持良好校風,
特訂定本規則。
三、假別: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
四、請假期限及規定:
(一)公假:依公務實際日數准假。
1.奉派參加公立機關召集之集會或公私立機關舉辦之各種考試有據者。
2.奉派參加校內外各類活動者(含校外實習等)。
3.因執行公務受傷必須休養或治療者。
4.奉派擔任學校各類公勤者。
5.奉派護送就醫或返家之同學。
6.接受師長或輔導晤談者。
7.因天災而無法到校者。
8.須於事前填寫公假單並完成下列簽證程序:主辦單位之承辦老師或指導(負責)老師→導師→生輔組長→主任。因故於事後辦理補假者,依事、病假請假時限完成手續。
(二)事假:須於事前或返校後7日內(不含例假日)由家長或監護人或學生本人 向校方辦理請假事宜,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三)病假:
1.學生當日因病不能上課時,得由其家長或監護人打電話至學校口頭請假,返校後再持就診及家長證明辦妥手續。
2.病假2日或2日以上者需檢附就醫證明(掛號單、藥單或家長證明)。因病連續請假3日以上者,需持有醫生診斷或住院證明書。
3.若臨時因病離校,須先填寫外出單並經核准後始可離校,且必須於事後依照前述規定完成請假程序。
(四)產前假:以日計,可分次申請,但不得保留至分娩後。以8日為限,超過8日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五)娩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超過部分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六)流產假:懷胎滿5個月,以10日為限(含例假日)。懷胎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以7日為限。懷胎未滿3個月,以5日為限。以上請假期限均需一次請畢,超過部分則依事假辦理(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生證明書)。
(七)育嬰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
(八)生理假:每月1日,超過1日則併入病假計算。
(九)喪假:
1.父母親死亡給喪假7日,祖父母、外祖父母及親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於往生者百日內請畢)。
2.喪假須有書面證明(訃文)。
(十)臨時外出請假:學生到校後,因故必須外出離校辦理者,或因病需離校返家休息或就醫者,應先向任課老師及教官報告並填妥外出單,方可離校。事後仍需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五、請假程序:
(一)憑請假卡及證明文件填寫請假單後,送導師簽章再送生活輔導組核准(有些假別尚須主任核准),最後須送至進修部辦公室銷假,方完成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
(二)請假日數1日以上2日內陳請導師審查後,由生活輔導組核准。
(三)請假日數3日以上經導師簽章後,由生活輔導組轉陳校務主任核准。
(四)未經核准之請假單不予登記。
(五)考試期間不得請事假,如請病假無論時日之久暫,均需就診證明,否則不予准假亦不得補考。學生須於返校後當日至教學組登記,以便辦理補考。
(六)任何電話或口頭上告知之請假方式,均屬臨時告知,當事人必須於完成相關請假程序後始算辦妥請假,否則仍以曠課論。
(七)凡公佈之曠課統計表,如有疑誤等情事,應在公佈後1週內,至辦公室更正,逾期概不受理。
(八)缺曠課之更正除憑請假單外,點名單須經當日授課教師証明,方能更改缺曠課記錄。
六、請假之時限:
除須於事前完成請假程序者,其餘則均須於返校後7日內完成請假手續。若逾7日未辦理相關請假手續者,除有正當合理之原因外,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進德教育、校規懲處或不予核假之處分。
七、學生請假須按規定繳驗有關證件,如有藉故或偽造證明者除不予核准(登記)外並按奬懲規定嚴予議處。
八、請假與德行考查:
(一)全學期不遲到、早退、曠課者(即全勤),其德行考查加5分。
(二)上課鐘響後10分鐘內進教室者為遲到,超過10分鐘視同曠課。凡有遲到紀錄者不得為全勤。遲到每滿5次減德行考查0.5分,未足5次則不扣分。
(三)公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之給假日數不予減分,超過部份以事假論計。事假缺課15節者減1分,病假缺課30節者減1分。
(四)全學期內無故曠課達28節者,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詳談。
(五)曠課1節扣德行考查0.5分,達36節(全學期)者,應提報學生事務相關會議議決為留校查看或輔導轉學。
(六)寒暑假或返校日視同正式上課,一切請假事宜,須悉遵守規定辦理,其曠課等紀綠,併入次學期計算。
九、本要點經進修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