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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缺曠/獎懲/成績/請假查詢 /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新北市立泰山高中進修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981124台參字第0980192534C號令發布實施之「高級中等進修學校成績考查辦法」第14條、第15條與第17條。

二、目的: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勵品德,使無心所犯之過錯,有自新之機會。

三、德行成績考查:分德行評量與德行考查。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並審酌學生個別差異及家庭、社會背景因素綜合評量,採文字敘述。德行考查則採量化計算成績,以百分制核算。

(一)學生各階段德行考查以80分為基本分數,並依照導師考核、出席考勤及獎懲結果規定之標準分別予以加減計量成績。核計實得總分以100分為滿分,累積分數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未達60分者,應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為留校察看或輔導轉學,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執行。

(二)導師考核應參酌學生之能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社會背景等因素,依下列各款資料或紀錄,予以綜合審慎評定量化成績。計量加減分數以7分為限,並應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之。

1.導師平日觀察學生個別行為及談話紀錄。

2.教職員對於學生行為之觀察及紀錄。

3.學生自我反省及互相檢討之紀錄。

4.學生家庭訪談紀錄。

5.學生校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之資料或紀錄。

6.其他有關德行之資料。

四、學生出席紀錄考查依「學生請假規則」中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學期無遲到、早退、曠課者(即全勤),其德行考查得加5分。

(二)上課鐘響後5分鐘內進教室者為遲到,超過5分鐘則視為曠課。凡有遲到紀錄者不得列為全勤。遲到每滿5次減德行考查成績0.5分,未足5次則不扣分。

(三)全學期內無故曠課達28節者,將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詳談。曠課1 節扣0.5分,達36節(全學期)者,應提報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為留校察看或輔導轉學。

(四)下列各項給假日數將不扣德行考查,超過部份則以事假論計。事假缺課15節者減1分,病假缺課30節者減1分。

1.公假:依公務實際日數准假。

2.產前假:8日,得分次請假。

3.娩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

4.流產假:1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

5.育嬰假:30日(含例假日),一次請畢。

6.生理假:每月1日,超過一日則併入病假計算。

7.喪假:7日或5日(百日內可分次請假完畢)。

五、學生之獎懲類別及其量化:

(一)學生之獎勵與懲罰類別:

1.獎勵:(1)大功。(2)小功。(3)嘉獎。

2.懲罰:(1)留校察看。(2)大過。(3)小過。(4)警告。
(5)特別處分。
(6)改變環境。

                                (二)各項獎懲事由,條款及電腦代號如「獎懲事由一覽表」所示(附件)。

(三)學生獎懲量化為德行考查,依下列各款標準加減計量:

1.記大功者,每次加7分。

2.記小功者,第1次加2分,第2次加2分,第3次加3分。

3.記嘉獎者,每次加1分。

4.記大過者,每次減7分。

5.記小過者,第1次減2分,第2次減2分,第3次減3分。

6.記警告者,每次減1分。

六、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程度依其行為內容分類如次:

(一)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

1.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2.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3.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4.調整座位。

5.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6.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7.扣減學生德行成績。

8.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9.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額外輔導或請其他相關單    位協助之。

(二)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校代為執行以下措施:

1.假日輔導。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5.留校察看。

6.心理輔導。

7.轉換班級或改變學習環境。

8.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9.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10.其他適當措施。

11.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借讀、輔導轉學、休學或自動退學之處分。

(三)學生幹部期末獎勵:導師簽獎最高以兩小功為限;任課老師簽獎最高以一小功為限。

(四)學校舉辦之競賽活動,統一由舉辦單位負責簽獎懲。

(五)獎懲核定及公佈之程序:記嘉獎、小功、警告或小過者,由生輔組會請導師簽擬意見後再經校務主任核定公佈;記大功、大過或重大懲處者,則除循原程序外尚須報請校長核定公佈。

(六)為鼓勵學生改過自新,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可依「改過遷善」及「進德教育」實施要點進行銷過。

(七)學生之各種懲處應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附申訴或意見書。如有疑義時,得向學校提出覆查或申訴。

(八)學生因為違反重大校規而本要點未規定者,得隨時簽請召開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將決議報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七、學生於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間仍再有獎懲事由發生時,仍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若於留校察看期間再遭記過處分者,依規定將予以輔導轉學。留校察看期間以一學期為原則,學期結束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為撤銷、延長或輔導轉學之決議,並報請校長核定實施。

八、學期末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決議為留校察看者,其本學期之階段德行考查評量以60分計算,且其接續學期之階段德行考查評量以60分為基本分數。

九、學期德行考查未達60分者,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議決後,報由校長核定之結果仍維持原分數者,應輔導其轉學並發給轉學證明書。

十、學生之留校察看、輔導轉學、或其它重大違規、乃至有損校譽或侮辱師長者,應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議決,並將決議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十一、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其功過累積計算並得予以功過相抵,俟其離校時,相抵之功過均即消滅。

十二、學生之重大懲罰或輔導轉學必須以書面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告知其申訴權益。如有疑義時,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三、暑假期間,得考查德行成績。如有跨越兩學期者,其德行考查成績併入後一學期登錄、並核計之。

十四、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期間未註冊,經公告及相關行政程序通知後仍未補行註冊或無法取得聯絡者,逾時依規定以自動退學論。

十五、本要點經進修學校校務會議通過,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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