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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名稱: 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0 年 02 月 18 日 公發布) 

第1條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均衡教育資源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特設置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教育局為管理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政府補助。
二 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之經費。
三 學雜費收入。
四 推廣教育收入。
五 建教合作收入。
六 場地設備租借管理收入。
七 基金之孳息。
八 捐贈收入。
九 其他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 教育行政支出。
二 教學與研究支出。
三 教育活動支出。
四 推廣教育支出。
五 建教合作支出。
六 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七 增置、擴充及改良教育設施支出。
八 其他教育支出。 
第6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 

第7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及會計制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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